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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如何進行債務分擔

合夥聯營 閱讀(8.35K)

合夥企業不同於公司,這是一種比較特殊的形式,不具有法人資格,可以分為有限合夥企業與普通合夥企業。在不同性質的合夥企業當中,對企業債務的承擔方式是不一樣的。下面,本站就來告訴你合夥企業如何進行債務分擔。

合夥企業如何進行債務分擔

(一)雙重優先原則合夥債務,是指合夥組織於其存續期間,以組織的名義,在與第三人發生的民事法律關係中所承擔的債務。合夥人因其個人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它不是合夥債務,而是合夥人的個人債務

當合夥債務與合夥人個人債務同時存在,其承擔債務的順序應按照以下原則處理:合夥財產應首先用於償還合夥債務,償還之後若有剩餘財產的,應根據各合夥人享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再分別用於償還合夥人的個人債務;反之,合夥人的個人財產首先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償還個人債務之後若有剩餘的,再用於償還合夥債務。這就是國際上通行的“雙重優先權原則”,該原則的重大價值在於:平等地保護了合夥的債權人和合夥人個人的債權人的利益。

(二)合夥人的責任合夥人的責任,即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所負的清償責任。《合夥企業法》第39條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負責,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一規定表明合夥人的責任是補充性無限連帶責任。

1合夥人責任的性質是補充性責任。合夥人承擔合夥債務的順序,決定了合夥人首先是以合夥的共有財產向債權人承擔共同債務,然後再以個人財產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合夥的共有財產足以清償合夥債務,則不發生合夥人的連帶責任。

2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即合夥人應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合夥債務的清償責任,這主要是由法律一般對合夥人的出資標的的種類以及出資數額的大小沒有限制所決定的。在這裡,關於合夥人的無限責任有一個問題值得探討;法人能否承擔無限責任?對這個問題筆者贊成這種看法,“‘無限責任’概念,是從承擔責任的財產範圍來講的,不是以承擔責任的財產價值理解的,毫無疑問,任何民事主體的實際財產總是有限的”。因而法人是能夠作為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的,否認法人能承擔無限責任,也將導致對法人的合夥資格的否認。

3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人的連帶責任是法定責任,其責任規則為:(1)每個合夥人均對全部合夥債務負清償責任,合夥債權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個別的合夥人清償,被要求者即有義務予以清償;(2)其清償行為,對其他合夥人也有清償的效力;(3)若其清償的債務超過應擔份額,則其就超出部分對其他應擔合夥人享有追償權。

法人合夥在什麼情況下承擔連帶責任也是有爭議的。有學者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第52條的規定,法人合夥只有在法律規定或協議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情況下,才承擔連帶責任。因為,在法律無規定且不約定連帶責任的情況下,法人合夥的合夥人不承擔連帶責任”。實際46問題探討上,《民法通則》第52條是關於合夥型法人聯營的規定,但從責任形式上看,合夥型法人聯營與法人合夥是不同的。合夥的本質特徵之一就是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是一種法定的責任規則,法人合夥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均應承擔連帶責任,而法人聯營成員對聯營債務承擔的連帶責任不是法定的。

(三)對連帶責任涵義的再探討在合夥人的責任中,實際上存在著兩重責任關係,即合夥人與合夥債權人之間的連帶責任關係,合夥人之間的責任分擔關係。所以連帶責任的承擔,只是解決了外部責任關係,即對合夥債權的清償問題,並沒有解決內部責任關係,即合夥人之間的責任追償和分擔問題。

有學者在列舉了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清償的多種情況後,認為合夥人之間的追償現象可能會錯綜複雜,因而主張“對於合夥企業解散後的債務處理,最好能一次予以確定。一次性確定應不違背兩個原則,一是不能損害債權人利益。二是不得違背《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規定”。誠然,上述主張中的做法確有減少追償之訴的作用,然而,簡化訴訟的前提應是不妨礙債權人享有的連帶債權的行使,不妨礙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合夥債務的一次性確定首先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如果債權人沒有放棄連帶債權,則不能改變連帶責任的適用。同時這種做法也不符合法律規定。連帶責任是每個合夥人所應負的法定責任,合夥債務的一次性確定將使法律規則形同虛設。

一般而言,合夥企業的對外債務都是先由企業的財產進行清償,但企業的合夥人對債務可能承擔有限責任,也可能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就需要區分合夥企業的性質了,如果是有限合夥人那麼就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如果普通合夥人,則承擔的就是無限連帶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