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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制企業的解散和清算的規定是什麼?

合夥聯營 閱讀(2.65W)

一、合夥制企業的解散和清算的規定是什麼?

合夥制企業的解散和清算的規定是什麼?

合夥制企業的解散和清算的規定是兩者存在著聯絡和區別,按《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6)代表合夥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1)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合夥企業所欠稅款;

(3)合夥企業的債務;

(4)返還合夥人的出資。二者既有聯絡又有區別,其聯絡表現在:

1、清算的目的都是結束被清算企業的各種債權、債務關係和法律關係;

2、在解散清算過程中,當發現企業資不抵債時應立即向法院申請實行破產清算

二、二者的區別具體如下:

1、導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營業期限屆滿、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決議解散、被吊銷執照或責令關閉等等;破產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2、清算程式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規定程式進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無法自行清算時由債權人或股東向法院提請強制清算;破產清算要嚴格依照《企業破產法》的程式進行,具有很強的強制性。

3、清算組成員組成不同。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東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強制清算時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組成員;破產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從法定人員範圍中以法定程式和方法選任。

4、債權人的作用迥異。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債權人的地位被動,清算程式由清算組掌握;在破產清算中,債權人組成債權人會議,參與破產清算程式,決定公司清算中的有關重大事項,決定破產財產的分配處理方案等。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對於合夥制的企業來說的話,它是可以進行解散的,這裡的解散必須是發生一定的理由才能夠進行,而在解散之前的話,也需要經過一個必備的程式,就是清算,對於相關的債權債務問題都做出合理的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