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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企業清算怎麼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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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合夥企業清算怎麼進行

有限合夥企業清算怎麼進行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法人的清算程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律的有關規定。

二、有限合夥企業清算主體

有限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不是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三、合夥企業清償順序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進行分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

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四、清算後的登出登記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不是清算方案),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清算人承擔和賠償。

五、責任承擔

合夥企業登出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夥人清償。

合夥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對於合夥企業裡作為普通合夥人的投資者來說,破產並沒有任何的作用。

綜上所述,當有限合夥企業清算以達成有限合夥企業解散的時候,一定要由清算人對公司所有財務進行清算,將公司全部財務問題清算完畢做成報告後再向有關機關辦理有限合夥企業的登出手續,切勿有隱瞞或遺漏。如仍有不明之處可以諮詢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