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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退夥要求分紅怎麼辦

合夥聯營 閱讀(1.29W)

中途撤資,按照合夥協議規定的退夥條款處理。如果合夥協議約定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不能退夥。非要強行退夥不可的,撤資的合夥人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其他合夥人的一切損失(含已經投資的損失和預期的收益)。對於中途撤資的,是不能要求分紅的,可以要求企業退還自己的財產份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五十一條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五十二條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五十三條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人退出合夥,喪失合夥人地位的行為稱為退夥。合夥人人夥自願,退夥亦應自由。合夥人可宣告退夥,若合同未定有存續期間的,合夥人宣告退夥應提前通知其他合夥人,並不得在有損合夥事務的時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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