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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確認之訴案件受理費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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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確認之訴案件受理費怎麼規定?

債權確認之訴案件受理費怎麼規定?

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債權人,要想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式行使權利,就必須首先進行債權申報。針對債權申報,企業破產法規定了法定期限。《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釋出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的債權,管理人進行審查後,可能會認為申報人的申報依據不足而不予認定。申報人對管理人的不予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此類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件,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應當沒有爭議。

二、破產債權分類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279項將破產債權確認糾紛分為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和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兩類。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屬於勞動爭議案件,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因此,即使發生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件,因這類案件的訴訟費用僅為象徵性的10元。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但是,對於債權人沒有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的,《企業破產法》沒有繼續採用《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九條“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放棄債權”的規定,而是規定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後仍然可以補充申報。《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

債權破產的分類將破產的債權確認糾紛分為職工破產債權的確認糾紛,還有普通的批產債權的確認糾紛,前者屬於勞動爭議的案件,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