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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集團的非獨資子公司內部股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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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集團的非獨資子公司內部股權轉讓

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即股權比例,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以及分紅比例的依據。股權雖然不能完全等同於所有權,但它是所有權的核心內容。享有股權的投資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股權不能離開法人財產權而單獨存在,法人財產權也不能離開股權而單獨存在。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公司內部股權轉讓的情形


1、股權作為財產的特殊性決定了股權不能任意轉讓。股權,又稱為股東權,是指股東因出資而取得、依法定或公司章程的規定而享有的參與公司事務並享有公司權益的權利。包括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監督權、重大事項的表決權、紅利分配權等各項權利。股權既具有財產性又具有人身性。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中所指的“財產”指的是傳統意義上的財產,這類財產一般價值小、實物形態明確、便於分割,處理起來較容易。第一種觀點忽略了股權作為個人合法財產的特殊性及這種特殊性在處理時所應遵循的特殊程式。

2、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決定了股權不能任意轉讓。人合性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本質屬性,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很大程度上基於各股東之間的相互信賴及股東個人背景。如果允許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任意轉讓股權,將會對其他股東、市場交易相對人及公司本身的權益造成很大影響,不利於公司的穩定,對社會經濟的發展也將極為不利。

3、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也明文規定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不能任意轉讓。正是基於上述兩個原因,各國法律都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其所有的公司股權作了限制性規定,我國也不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之規定實際上也是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須嚴格按照我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的認可。同時,我國工商局也是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來審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行為的。即便張某與韓某到工商局辦理股權轉讓手續,也會因為沒有其他過半數股東的同意而得不到工商局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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