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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成立前合夥股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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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讓方和受讓方簽定股權轉讓合同,只是代表雙方就股權轉讓事項達成一致,如果受讓方還未付錢,未取得實際股權,合夥關係還沒有實際成立。
接下來還需要由產權交易中心審理合同及附件,併為雙方辦理交割手續,到相關部門做好變更、登記手續。所以合夥關係取決於股權轉讓協議簽訂時間和實際股權轉移的發生時間,並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公司未成立前合夥股權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