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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和法人哪個風險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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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和法人哪個風險大一些?

股東和法人哪個風險大一些?

股東和法人哪個風險大一些要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判斷的,因為這兩者承擔的風險是不一樣的。股東和法人各有其風險。股東的風險是,需要以其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對公司的債務擔責,可能會有其投資得不到回報的風險。法定代表人的風險是,在執行職務的過錯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公司擔責後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根據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二、公司的股東可以變更嗎?

公司的股東是可以變更的。

(一)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視窗提出申請,經受理審查員初審通過,開具《受理通知書》或者《申請材料接收單》;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

(二)工商局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並出具《登記決定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出具《企業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告知書》,工商管理局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

(三)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個工作日後(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需核實的除外),申請人可以憑《登記決定通知書》到發照視窗換髮《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

股東變更的申請人在提交了以上所需要的提交的資料和完成公司股東變更所需要的程式,我們的公司股東資格就發了變化。新的股東將取代原來的股東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履行自己的義務。

《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的股東是可以進行變更的,但是在進行變更之前必須要得到公司一半股東的同意才可以的。同時還必須要在產權交易中心進行股東權利的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