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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地位風險;二、民法典律風險;三、操作風險;四、智慧財產權法律風險;五、律師調查不實或法律意見書失誤法律風險;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入企業後的企業法律風險;七、退出機制中的法律風險。《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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