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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公司股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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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認定公司股東資格?

如何認定公司股東資格?

認定公司股東資格,可以從下列檔案中認定:

1、有關股東出資的證明檔案。比如股東之間簽署的出資協議銀行相關單據、驗資檔案等;

2、公司章程。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必載事項。故載有股東名字或名稱的公司章程亦可證明股東資格;

3、出資證明書。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的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以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股權轉讓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故當事人可憑出資證明書證明股東資格。

4、股東名冊。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故當事人可憑股東名冊證明股東資格。

5、工商登記資料。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屬於公司的登記事項,並且當股東發生變更時,因自股權轉讓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二、《公司法》對於股東的規定

第九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九十九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有關股東資格的認定,是關係到股權行使的相關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法律上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不同的股權所認定的股東資格是不同的,特別是還存在隱名股東等情況,是需要結合實際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