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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法律依據】根據《公司法》第142條規定: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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