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權轉讓委託書用公證
股權轉讓委託書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按照法定的程式,依法對委託人的委託他人轉讓公司股權的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二、股權轉讓委託書是否需要公證
(一)股權轉讓只要是經股東會決議認可並經其他股東放棄優先權後的合法轉讓,與第三方簽定雙方間的轉讓合同或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需要公正;
(二)但出現以下情況時,一般會採取公證來防範風險:
1、轉讓雙方對有關事項存疑時(如對轉讓比例、轉讓出資時限等);
2、當事人一方不到親自到場簽約委託他人代辦時;
3、雙方認為有必要公證時;
4、立據公證為其他用途時;
(三)股權轉讓協議自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生效,公證不是必經法律程式。一般只要有真實有效的委託書就可以了,公證只是加強委託書的證明效力。
三、辦理股權轉讓委託書公證通常需要提交的材料
1、委託人為自然人的,需要提供身份證、戶口;委託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需要提供經過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法人身份證;
2、委託事項的權屬憑證:股權證明書;
3、受託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4、股權一般屬於重大的財產權益處分,需要提供結婚證或者是單身證明等,如夫妻共同委託等;
5、經過工商部門備案的公司章程;
6、公證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股權轉讓協議公證辦理程式
1、申請和受理
當事人辦理股權轉讓協議公證,應先向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公證處審查後,決定受理或不受理。
2、審查
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後。當事人需向公證處提供有關材料(附後)。公證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關供的材料進行審查。如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應根據公證處的要求進行修改或補充。
3、轉讓方和承讓方的代表應在公證員面前在股權轉讓協議書上簽字,以確認簽字的真實性。
4、出證
公證處在審查了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以後,對於符合條件的出具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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