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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外資企業的條件和程式

公司設立 閱讀(2.55W)

(1)設立外資企業的條件
  我國加入WTO後逐步放寬對設立外資企業的限制。
  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准:
  ①有損中國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②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
  ③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
  ④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⑤可能造成環境汙染的。
  (2)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
  外國投資者在提出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前,應當就下列事項向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設立外資企業的宗旨;經營範圍、規模;生產產品;使用的技術裝置;產品在中國和外國市場的銷售比例;用地面積及要求;需要用水、電、煤、煤氣或者其他能源的條件及數量;對公共設施的要求等。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外國投資者提交的報告之日起30天內,以書面形式答覆外國投資者。
  外國投資者設立外資企業,應當通過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3)設立外資企業的審批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審查批准。審查批准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90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發給批准證書。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中設立外資企業,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須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批准。申請設立的外資企業,其產品涉及出口許可證、出口配額、進口許可證或者屬於國家限制進口的,應當依照有關管理許可權事先徵得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的同意。
  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設立外資企業的全部檔案之日起90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審批機關如果發現上述檔案不齊備或者有不當之處,可以要求限期補報或者修改。
  (4)設立外資企業的登記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批准後,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接到批准證書之日起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開業登記。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後30天內,做出核准登記或者不予核准登記的決定。申請開業登記的外國投資者,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企業即告成立。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

設立外資企業的條件和程式

外資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