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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繳制虛報註冊資本的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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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繳制虛報註冊資本的處罰是什麼?

認繳制虛報註冊資本的處罰是什麼?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哪些情形屬於公司虛報註冊資本

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是工商登記制度的一項改革措施。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需要取得前置許可的事項,除涉及國家安全、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外,不再實行先主管部門審批、再工商登記的制度。商事主體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即可從事一般生產經營活動;對從事需要許可的生產經營活動,持營業執照和有關材料向主管部門申請許可。

1、實繳註冊資本不足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佔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佔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實繳註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但仍虛報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3、虛報註冊資本給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因虛報註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又虛報註冊資本的;

b.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或者註冊後進行違法活動的。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在公司成立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註冊資本,但不需要立即全額支付,可以按照實繳註冊資本計劃來進行處理,如果存在虛報註冊資本的情況,則是需要進行處罰的,具體情況下按照上述規定來進行判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