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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出資違約的責任有什麼?

公司設立 閱讀(2W)
發起人出資違約的責任有什麼?
律師解析:發起人未出資或未足額出資時,其基於訂立的發起人協議或者設立協議的約定,該出資瑕疵的發起人(或股東)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違約責任。
一、公司發起人亦稱公司創辦人。負責籌建公司的人員。一般認為公司發起人必須是一個與公司註冊過程有關的人或與籌集資本有關的人。股份公司的建立,視規模大小,規定至少有7人,或其它奇數人數為發起人。
二、發起人的資格是受到限制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自然人須有行為能力,而法人為發起人者,以企業為限,其餘的社團法人不得為發起人,因為此類法人均非以盈利為目的,性質上不適於擔任發起人。
三、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