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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出資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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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出資的違約責任
對於股東未按期繳付出資的責任是什麼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出資不足的,應該承擔以下責任:


出資不足股東要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不按約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出資不足股東要對公司承擔補繳出資額的責任。


(1)股東以貨幣(現金)出資的,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出資不足,應當及時向公司足額繳納。


(2)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當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股東應該補足其差額。


出資不足股東的相關股東權利應受到限制。公司法規定,股東出資不足,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行駛股東權利。例如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章程另有規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