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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公司如何申請保全

公司解散 閱讀(3.32W)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絡方式
(二)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
(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資訊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五)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資訊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製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並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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