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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時員工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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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流程是:
其一、公司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公司現有的相關的債權債務
其二、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終止勞動關係合同書;
其三、向勞動者支付欠付的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等待遇。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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