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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六十四條,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並登出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登出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因此,企業登出後,債權人可以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追討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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