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公司法>

總公司與分公司合併流程

公司法 閱讀(2.6W)

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它只是總公司的一個分支(其財產實際為總公司所有),因此不是公司合併的問題(合併至少得兩個公司)。
可以先將分公司登出。先由總公司做出分公司撤銷的決議,總公司應當自決議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申請登出登記應當提交總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登出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分公司登出後,申請住所變更登記。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總公司與分公司合併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