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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與總公司籤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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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能與總公司籤合同嗎

分公司能與總公司籤合同嗎

合同要雙方協商簽訂,分公司沒有法人資格,這種情況只有總公司一方有資格訂合同,而分公司沒有,相當於總公司為分公司制定了內部規則,不是合同。分公司並不是獨立法人,只是總公司的分設機構罷了,權利義務還要總公司承擔。情況就如同左手和右手籤合同,並不能憑這樣的合同對抗第三人。

二、分公司能否代表總公司對外籤合同?

分公司可以對外簽訂合同。

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分公司一旦經過工商登記機關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同時也是對外公示了其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具有的合法經營權。而合法經營權的具體體現形式就是分公司對外可以以自己名義在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相關的商事活動。

總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對外開展業務,從而達到總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基於其合法經營權已經得到法律的認可,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只需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即可。

公司法》第14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分公司,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的管轄,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資格,從根本屬性上來講,其屬於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

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的財產和法人資格,但只要分公司經過工商部門的登記後,領取了營業執照,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

分公司在我國的經濟市場中,應取得相關的營業執照進行相關的運營。保護這類公司的合法權益,相關的總公司還應對這類分公司進行管理和監管。如出現糾紛時,總公司具有相關的責任,對這類糾紛進行管理和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