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公司股東會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經營範圍的決議或決定;
3.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及換髮的新批准證書;
4.經營範圍變更中涉及國家法律、法規需進行專項審批的批准檔案;
5.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6.更經營範圍涉及需增加註冊資本的,應提交驗資證明;
7.營業執照正、副本。
《公司法》第七條 營業執照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髮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