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司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專案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具體流程如下:
一、營業執照經營範圍變更
1、召開股東會會議,形成變更經營範圍的股東會決議 ;
2、根據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上的經營範圍;
3、攜帶股東會決議和修改後的章程,原營業執照正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經營範圍的變更登記;
4、領取並填寫變更登記申請表,最好帶上公章,法人章,連同上述資料提交;
5、領取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就可以了(需要交納變更登記費用);
6、然後變更公司的稅務登記證,這一步向稅務部門出示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並提供影印件;
7、除了變更稅務登記證,還要到相應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辦組織機構程式碼。
二、稅務變更需要提交的資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影印件;
2、已變更的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書原件和影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和影印件;
4、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5、其他相關資料。
三、組織機構程式碼證變更提交的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影印件;
2、法人(負責人)和經辦人身份證影印件(A4紙);
3、公章;
4、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