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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經營範圍要走什麼法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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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經營範圍要走什麼法律程式?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經營範圍要走什麼法律程式?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經營範圍需要在法律許可的時效期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但是,如果由於不知情的前提下,有限責任公司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的,這時有限責任公司是屬於善意相對人,並沒有上升到違法犯法的惡劣性質上。

(一)《民法典》第六十三條規定,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二)《民法典》第六十四條規定,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規定,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六條規定,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資訊。

第六十七條規定,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民法典》第六十八條規定,有下列原因之一併依法完成清算、登出登記的,法人終止: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產;

3、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四)《民法典》第六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1、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3、因法人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條規定,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規定,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結束並完成法人登出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五)《民法典》第七十三條規定,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並完成法人登出登記時,法人終止。

第七十四條規定,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經營範圍要走合法程式到相關部門去審批的,現階段在簡政放權的政策下,流程不是太繁瑣,但是還是要去相關政府機構跑一趟的。公司的執行中,變更經營範圍是很重要的戰略變更,對於公司的生存發展也非常重要,以合法的方式實現戰略方向的扭轉當然也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