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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許抵扣的增值稅,可以參考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下列專案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免徵增值稅專案、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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