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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提供哪些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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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提供哪些檔案?

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提供哪些檔案?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規定:第十九條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一)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檔案;

(三)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佈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一)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檔案;

(二)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稅務登記表等);

(三)其他有關資料。

變更稅務登記(涉及稅務登記證件內容變化的)請提供以下資料:

一、《稅務登記變更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工商變更登記表影印件

三、組織機構統一程式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影印件;

四、業主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的原件及影印件(涉及變動的提供);

五、場地使用證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產權證,租賃房屋的提供租房協議及出租方的房屋場權證影印件,無房無產權證的提供情況說明,無償使用的提供無償使用證明(地址)(涉及變動的提供);

六、《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七、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檔案及影印件(股東決議、公司章程);

八、《納稅人稅種登記表》(涉及變動的提供);

九、所有影印件必須加蓋公章,並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簽上名字。

申報稅務變更時需要提供個人的身份證明以及營業執照等,以來證明自身變更的合法性。對於原本的稅務登記證來說,其也是變更稅務登記的一項重要資料,在以上的檔案證明當中,都需要擁有一定的法律效用力,並且刻有企業公章等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