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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兼併過程中的涉稅事宜

兼併收購律師解答 閱讀(6.92K)
收購兼併過程中的涉稅事宜

兼併收購簡稱併購。兼併:又稱吸收合併。其實質是在企業控制權運動過程中,各權利主體依據企業產權作出的制度安排而進行的一種權利讓渡行為。併購活動是在一定的財產權利制度和企業制度條件下進行的,在併購過程中,某一或某一部分權利主體通過出讓所擁有的對企業的控制權而獲得相應的受益,另一個部分權利主體則通過付出一定代價而獲取這部分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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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徵收過程中存在的困難以及解決方式

(一)存在的問題

中國開徵遺產稅與贈與稅還存在以下一些困難:

一是稅源上。中國尚處在市場經濟初級階段,雖然出現了一部分較富裕的人,但總體來講還是少,稅源不容樂觀,而且這部分人財產的情況比較分散隱蔽,很難掌握他們的真實財產情況;

二是很多人對遺產稅的意識還較淡薄,沒有真正理解遺產稅;

三是在徵收上拿到的錢有限,還容易得罪人,在徵管力量不夠的情況下,勢必會影響到稅務人員的工作熱情。

(二)解決方式有哪些?

1、剛開始徵遺產稅時,徵收面不要太寬,起徵點不要定得太低,不能簡單從工資收入來定,要綜合現代人收入結構特點,充分考慮非工資收入佔總收入的比重。重點徵收有鉅額財產的人的遺產,對一般人應採取照顧,這樣徵收管理就可以簡化,而贈與稅宜暫慢開徵。

2、稅率應採取累進稅。中國遺產稅可採取逐步推進辦法,可先定框子,再逐漸細化。條件好的可先開展,然後再推進到全國。

3、著手建立個人資產檔案管理和價值評估制度。這是一件實施起來難度很大的工作:需要立法規定個人財產的神聖不可侵犯;需要健全交易中心的票據管理,對凡是沒有合法交易票據的一定價值以上的資產,均視為非法財產;制定包括評估資格、評估物件、評估週期、價值認定等內容的一套個人財產評估辦法。

4、儘快設計出有效防止個人財產向國外轉移的約束制度。開徵遺產稅後有可能引起資本外逃。由於中國有關部門無法對遺產稅的“納稅大戶”富裕階層進行有效的財產監管,而那些“富翁”尤其是那些“鉅富”很可能會效法美國的逃稅者,輕而易舉地攜巨資“逃”到另一些未開徵遺產稅或遺產稅率較低的國家尋找“樂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雖未在工實施,但其中對中國遺產稅如何徵收作了詳細的規定。我國目前雖然經濟得到了較大的發展,但對於徵收遺產稅,有許多人還是十分牴觸的,而且遺產的數額也無法真實確定,這給徵收遺產稅造成了一定的困難,不過相信隨著人們稅收意識的加強,今後法律會對相關規定作一定的完善,使遺產稅成為我國稅收的一個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