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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併收購合併的稅務要求

兼併收購律師解答 閱讀(2.17W)
兼併收購合併的稅務要求

兼併收購簡稱併購。兼併:又稱吸收合併。其實質是在企業控制權運動過程中,各權利主體依據企業產權作出的制度安排而進行的一種權利讓渡行為。併購活動是在一定的財產權利制度和企業制度條件下進行的,在併購過程中,某一或某一部分權利主體通過出讓所擁有的對企業的控制權而獲得相應的受益,另一個部分權利主體則通過付出一定代價而獲取這部分控制權。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合併兼併收購的區別

收購是指一個公司通過產權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權,以實現一定經濟目標的經濟行為;
併購是指兩家或者更多的獨立企業,公司合併組成一家企業,通常由一家佔優勢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併購一般是指兼併和收購。
合併,是指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併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
兩者的區別在於:
首先,收購屬於併購的一種形式;
其次,併購除了採用收購的方式,還可以採用兼併的方式,兼併又稱吸收合併,是指兩個獨立的法人兼併和被兼併公司,通過併購的方式合二為一,被兼併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消亡其財產和債權債務等權利義務概括轉移於實施併購公司,實施兼併公司需要相應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然而收購則是收購者取得了目標公司的控制權,目標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並不因之而必然消亡,在收購者為公司時,體現為目標公司成為收購公司的子公司。
法律依據《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