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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於土地使用權能拍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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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只要是屬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就可以拍賣。法院欲將被執行人名下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變現,則必須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的規定履行行政的審批手續,再依法進行。

法院對於土地使用權能拍賣嗎?

1、及時有效的查封

不論土地使用權被抵押與否,在法院依法處置前,都應進行查封,這是執行的基礎。

所謂及時,是指在債務人尚未來得及對其土地使用權進行處分前查封。只要沒有進行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那麼,在執行程式開始就應該對已經掌握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查封。否則,債務人為了逃避執行,極有可能將土地使用權出租、變賣或對其他債務進行抵押,這將造成執行上的困難甚至不能。

2、合法的評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7條的規定,在對土地使用權進行拍賣前,“應當委託依法成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3、公正的拍賣

委託合法的拍賣企業是公開拍賣的前提。應根據《拍賣法》第11條、第12條的規定,對受託企業進行審查,只有符合法定條件的拍賣企業,才有資格成為受託物件;對拍賣依法進行監督是公正拍賣的保證。監督的內容應定位在對拍賣程式的審查上,法院不可能也不必對拍賣的全過程實施監督,因為根據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拍賣企業應當對其拍賣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負全部的法律責任。

4、有效的轉移

拍賣成交後,執行法院應及時將拍賣標的物轉移給買受人。這種轉移含有標的物的佔有和使用權證照的辦理兩方面的內容。人民法院有協助買受人合法佔有標的物的義務,必要時,可會同有關方面的力量將土地非法佔有者清除出場;人民法院有協助買受人辦理產權證照義務,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立即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的過戶手續,人民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並向土地管理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請求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協助辦理土地使用權的過戶手續。

大多數情況下,土地的所有權都是屬於國家的,而公民往往只擁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如果現實生活中存在債權債務糾紛,法院能將出讓土地使用權直接拍賣的,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拍賣土地使用權時要注意的問題很多,比如要及時的對該土地進行查封,不然拍賣的程式無法順利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