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解答>資產拍賣律師解答>

借條沒錢還可以拍賣房產嗎?

資產拍賣律師解答 閱讀(3.35W)

一、借條沒錢還可以拍賣房產嗎?

借條沒錢還可以拍賣房產嗎?

借條沒錢還可以拍賣房產,借款人未按期歸還貸款,銀行可與其協商拍賣抵押房產,協商不成的,銀行應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沒有其他約定的情況下,銀行應優先以借款人的抵押房產實現債權,保證人承擔補充的還款擔保責任。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有哪些?

(一)金錢債權

抵押權的機能在於當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未受清償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以抵押物折價或變價的價款優先清償債權,因此抵押擔保的債權多為金錢債權,並以金融借貸中的金錢債權為典型,但並不以此為限。由於抵押權具有從屬性,倘若金錢債權無效,則抵押權也不能存在。例如賭債,儘管其在形式上看類似於金錢債權,但由於其違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在當事人之間不能產生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不存在,因此抵押權也無以存在。

(二)可轉化為金錢債權的債權

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雖多為金錢債權,但並不以此為限。非金錢債權,例如具有財產上價值的物品為給付標的的實物債權,以及以提供勞務等不具有財產價值的給付為標的的債權,在其不能實現時,也常常發生財產上的損害,從而由非金錢債權轉化為金錢債權(損害賠償或違約金),為了確保該種債權的實現,自然可設定擔保物權。“非金錢債權在其不履行時,可轉化為以金錢計算的損害賠償債權,因而,只要抵押權實行時該債權可以以金錢為標準計算,皆可為抵押權的擔保物件。”對不以一定金額為標的的債權,申請登記時須記載債權的估價,作為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

(三)將來債權

對將來的債權是否可以設定抵押擔保,對此國外立法例已有明文規定。“

(1)土地得以此種方式設定負擔,使因設定負擔而享受利益的人享有由該土地支付特定金額以清償其債權的權利(抵押權)。

(2)抵押權也可以為將來的或者附條件的債權而設定。”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期間的權利義務,可以依一般規定予以處分、繼承、儲存或擔保。我國法律對此未作明文規定,但同樣認為抵押權可以為將來債權而設定。因為“抵押的設定不以被擔保的債權在設定時存在為必要,以將來發生債權的可能性為已足,但在行使抵押權時,須被擔保的債權存在且數額確定。”

(四)罹於訴訟時效的債權

已罹於訴訟時效的債權,可否設定抵押擔保?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僅僅喪失勝訴權,但其民事權利本身並沒有消滅,只是該權利失去了國家強制力的保護,而成為一種自然權利。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可見,債權債務關係並不因債權已罹於訴訟時效而消滅。對於已罹於訴訟時效的債權,債務人仍可以自願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人履行後,不得以不知訴訟時效為由,請求債權人返還。債務人對已罹於訴訟時效的債權提供抵押擔保,並不違反抵押權設定的附隨性要求。因此,在民法理論上,對於訴訟時效完成後的債權,債務人僅取得拒絕履行之抗辯權,債權並未消滅,請求權亦並非不得行使;對於罹於訴訟時效的債權,提供擔保而設定抵押權的,與抵押權設定的附隨性特徵並無不合,況且民法規定有時效利益放棄的制度,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之提出擔保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由,請求返還;故罹於訴訟時效的債權,可以為抵押擔保的債權。

現實生活當中,如果銀行和自然人之間存在著借貸的關係,並且有抵押擔保,但是到期之後不能夠償還,此時是可以就抵押的財產來進行拍賣的,這是屬於一種合法的拍賣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