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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份額質押

合夥聯營律師解答 閱讀(4.71K)
有限合夥份額質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普通合夥與有限合夥

一個承擔有限責任,一個承擔無限責任.
1.普通合夥企業的出資人不得在合夥協議中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由部分合夥人承擔企業的全部虧損;而有限合夥企業根據合夥協議的約定可以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不得約定企業全部虧損由部分合夥人承擔。
2.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有限合夥人可以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當然,合夥協議約定不能進行交易的除外。
4.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其出資份額出質,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否則其出資行為無效;有限合夥人可將出資份額出質,但合夥協議約定有限合夥人不能以其出資份額出質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