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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經營終止未清算能否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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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經營終止未清算能否起訴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雖有終止合夥協議,但未結清算,合夥不得終止,其他合夥人的經營行為仍應全體合夥人共同承擔



    清算是企業法人終止的必經程式,未經清算,企業法人不得終止。但個人合夥不同,《民法通則》第30條規定,合夥終止只需合夥人達成書面協議即可,當合夥人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或合夥人決定終止合夥的,合夥即可終止。對合夥財產的處理,有書面協議,按協議處理;沒有書面協議,又協商不成的,如果合夥人出資額相等,應當考慮多數人意見酌情處理;合夥人出資額不等的,可以按出資額佔全部合夥額多的合夥人的意見處理,但要保護其他合夥人的利益,由此可知,只要當事人就終止合夥達成一致意見,合夥即終止,清算是下一步的工作。部分合夥人在合夥終止又以全體合夥人的財產進行經營的,其行為後果由他們自行承擔,因此,造成其他合夥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尤其應注意的是,無效合夥的當事人只要表達了不再參與合夥意思表示或其行為已表明不再參與合夥的,不管合夥人之間是否就終止合夥達成協議,部分合夥人繼續經營的,其行為後果由其自行承擔。有的法院在處一無效合夥糾紛時將部分合夥人擅自繼續非法經營造成他人損害的,其賠償責任仍由原合夥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這種做法顯然是欠妥的。依照過錯責任原則,退夥人對損害的發生主觀上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責任,依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合夥人退夥後,不享有經營收益,也不應承擔責任。處理無效合夥的原則很大程度上可以參照婚姻法上的同居關係處理規則,合則聚,不合則分,甚至連招呼不打就可抬腿走人。其財產的處理是共同生活期間積累的財產為共同共有,否則,為個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