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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沒有清算不能要求分配財產。依據我國《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合夥企業沒有進行清算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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