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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合同的終止和清算有哪些規定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3.23W)

合夥合同終止的主要原因是合夥的解散,即合夥企業解散導致合同終止。
根據《合夥法企業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夥合同終止後,須進行清算。合夥的清算是合夥解散,了結合夥法律關係,以消滅合夥的程式。清算人執行的清算事務包括了結進行的業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及分配剩餘財產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十六條 【營利法人應履行的義務】營利法人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商業道德,維護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合夥合同的終止和清算有哪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