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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法減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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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法減資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合作協議是否受合夥企業法約束

收益分配的原則11.1各方同意按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但,11.1.1若有合夥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但在最碃袱百惶知耗版同保括晚交付期限內繳足認繳的出資額,則按各方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11.1.2不履行出資義務(指在本協議第10.2.5條規定的最晚繳付期限日仍未繳付出資。下同)的合夥人,其享有收益分配的出資額為己出資額扣除本協議第21.1.2條規定的管理費、第35.1條規定的違約賠償金後的餘額。11.2儘管有11.1的規定,本企業仍然應當按照本協議第15.3條規定的順序派發收益和向普通合夥人支付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