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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人參與合夥事物的管理嗎

合夥聯營律師解答 閱讀(1.75W)

作為有限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對價,有限合夥人不具有管理合夥事務的權利。有限合夥事務的管理應由普通合夥人行使,而且也只有普通合夥人有權代表全體合夥人約束合夥組織。有限合夥人只有對合夥事務的檢查監督權。當有限合夥人參與合夥事務的經營管理時,就應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有限合夥人參與合夥事物的管理嗎

法律依據:《合夥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