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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後由誰承擔實繳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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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後一般由原股東承擔實繳義務,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共同承擔連帶責任。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尚未到期時,股東對股權受讓人隱瞞上述情況後轉讓該股權的,股權受讓人作為新股東應當依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出資義務,然後向股東追究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股權轉讓後由誰承擔實繳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