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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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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議書和股東會決議為同一事物,指公司股東就公司股東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進行表決後,最後作出的決定。

股東會決議書

這些事項包括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決議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等等。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