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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追繳欠稅罪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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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追繳欠稅罪的量刑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逃避追繳欠稅罪,是指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行為。構成本罪的量刑標準為:數額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但對單位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規定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舉例說明:某行為人在應當繳稅時間屆滿後仍未繳稅的,稅務機關依照職權採取直接扣繳等強制執行措施時,因行為人提前轉移或者隱瞞自身財產線索且數額達到1萬元時,該行為人可能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被判處1萬至5萬元以下的罰金;若數額達到10萬元,則該行為人可能被判處3年至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被判處10萬至50萬元以下的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三條

 【逃避追繳欠稅罪】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