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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招標代理合同範本

建築工程招標代理合同

建築工程招標代理合同範本

委託人:

受委託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國家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 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     招標代理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地  點:

規  模:

招標規模:

總投資額:

二、委託人委託受託人為

工程建設專案的招標代理機構,承擔本工程的招標代理工作。

三、合同價款

代理報酬為人民幣         元

四、組成本合同的檔案:

承擔本工程的

1、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以書面形式簽署的補充和修正檔案;

2、本合同協議書;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本合同通用條款。

五、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定義與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六、受託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範圍內的代理業務。

七、委託人向受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確保代理報酬的支付。

八、合同訂立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雙方約定           後生效

委託人(蓋章):          受託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傳  真:             傳  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和適用法律

l、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本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款所賦予的定義

1.1 招標代理合同:委託人將工程建設專案招標工作委託給具有相應招標代理資質的受託人,實施招標活動簽訂的委託合同,

1.2 通用條款: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工程建設專案招標代理的需要所訂立,通用於各類工程建設專案招標代理的條款。

1.3 專用條款:是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建設專案招標代理的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4 委託人:指在合同中約定的,具有建設專案招標委託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 受託人:指在合同中約定的,被委託人接受的具有建設專案招標代理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6 招標代理專案負責人:指受託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工程建設專案:指由委託人和受託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委託代理招標的工程。

1.8 招標代理業務:委託人委託受託人代理實施工程建設專案招標的工作內容。

1.9 附加服務:指委託人和受託人在本合同通用條款4.1款和專用條款4.1款中雙方約定工作範圍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 代理報酬:委託人和受託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受託人按照約定應收取的代理報酬總額。

1.11 圖紙:指由委託人提供的滿足招標需要的所有圖紙、計算書、配套說明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

1.12 書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的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13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14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或其他的要求。

1.15 不可抗力:指雙方無法控制和不可預見的事件,但不包括雙方的違約或疏忽。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戰爭、嚴重火災、洪水、 颱風、地震,或其他雙方一致認為屬於不可抗力的事件。

1.16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後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後一天。 時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2.1 合同檔案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本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以書面形式簽署的補充和修正檔案;

(2)本合同協議書: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本合同通用條款。

2.2 當合同文件內容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應在不影響招標代理業務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委託人和受託人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時,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2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

3.1 語言文字

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檔案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3.2 適用法律和行政法規

本合同檔案適用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雙方可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4、委託人的義務

4.1 委託人將委託招標代理工作的具體範圍和內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4.2 委託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託人提供本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應具備的相關工程前期資料(如立項批准手續規劃許可、報建證等)及資金落實情況資料;

(2)向受託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所需的全部技術資料和圖紙,需要交底的須向受託人詳細交底,並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3)向受託人提供保證招標工作順利完成的條件,提供的條件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4)指定專人與受託人聯絡,指定人員的姓名、職務、職稱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5)根據需要,作好與第三方的協調工作;

(6)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支付代理報酬;

(7)依法應盡的其他義務,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4.3 受託人在履行招標代理業務過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標代理範圍的合理化建議,經委託人同意並取得經濟效益,委託人應向受託人支付一定的經濟獎勵。

4.4 委託人負有對受託人為本合同提供的技術服務進行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責任。

4.5 委託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項義務,給受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受託人的有關損失。

5、受託人的義務

5.1 受託人應根據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委託招標代理業務的工作範圍和內容,選擇有足夠經驗的專職技術經濟人員擔任招標代理專案負責人。招標代理專案負責人的姓名、身份證號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5.2 受託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組織招標工作,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2)應用專業技術與技能為委託人提供完成招標工作相關的諮詢服務;

(3)向委託人宣傳有關工程招標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解釋合理的招標程式, 以便得到委託人的支援和配合;

(4)依法應盡的其他義務,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5.3 受託人應對招標工作中受託人所出具有關資料的計算、技術經濟資料等的科學性和準確性負責。

5.4 受託人不得接受與本合同工程建設專案中委託招標範圍之內的相關的投諮詢業務。

5.5 受託人為本合同提供技術服務的智慧財產權應屬受託人專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權指控,受託人須與第三方交涉並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和費用。

5.6 未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不得分包或轉讓本合同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5.7 受託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標人的禮品、宴請和任何其它好處,不得洩露招標、評標、定標過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內容。合同終止後,未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不得洩漏與本合同工程相關的任何招標資料和情況。

5.8 受託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項義務,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委託人的有關損失。

6、委託人的權利

6.1 委託人擁有下列權利:

(1)按合同約定,接收招標代理成果;

(2)向受託人詢問本合同工程招標工作進展情況和相關內容或提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建議;

(3)審查受託人為本合同工程編制的各種檔案,並提出修正意見;

(4)要求受託人提交招標代理業務工作報告;

(5)與受託人協商,建議更換其不稱職的招標代理從業人員;

(6)依法選擇中標人;

(7)本合同履行期間, 由於受託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內容,給委託人造成損失或影響招標工作正常進行的,委託人有權終止本合同,並依法向受託人追索經濟賠償,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7、受託人的權利

7.1 受託人擁有下列權利:

(1)按合同約定收取委託代理報酬;

(2)對招標過程中應由委託人做出的決定,受託人有權提出建議;

(3)當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足或不明確時,有權要求委託人補足材料或作出明確的答覆;

(4)拒絕委託人提出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並向委託作出解釋;

(5)有權參加委託人組織的涉及招標工作的所有會議和活動;

(6)對於為本合同工程編制的所有檔案擁有智慧財產權,委託人,使用或複製的權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三、委託代理報酬與收取

8、委託代理報酬

8.1 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招標代理業務範圍,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委託代理報酬的計算方法、金額、幣種、匯率和支付方式、時間。

8.2 受託人對所承接的招標代理業務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員數量和費用,經委託人同意後,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8.3 在招標代理業務範圍內所發生的費用 (如:評標會務費、評標專家的差旅費、勞務費、公證費等),由委託人與受託人在補充條款中約定。

9、委託代理報酬的收取

9.1 由委託人支付代理報酬的,在本合同簽訂後10日內,委託人應向受託人支付不少於全部代理報酬20%的代理預付款,具體額度(或比例)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由中標人支付代理報酬的,在中標人與委託人簽訂承包合同5日內,將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委託代理報酬一次性支付給受託人。

9.2 受託人完成委託人委託的招標代理工作範圍以外的工作,為附加服務專案,應收取的報酬由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9.3 委託人在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支付時間內,未能如期支付代理預付費用,自應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支付代理預付費用的利息。

9.4 委託人在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支付時間內,未能如期支付代理報酬,除應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支付應付代理報酬的利息。

9.5 委託代理報酬應由委託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支付方法和時間,直接向受託人支付;或受託人按照約定直接向中標人收取。

四、違約、索賠和爭議

10、違約

10.1 委託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4.2-(3)款提到的委託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向委託人提供為保證招標工作順利完成的條件,致使招標工作無法進行;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4.2-(6)款提到的委託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向受託人支付委託代理報酬;

(3)委託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受託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委託人賠償受託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委託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10.2 受託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2-(2)款提到的受託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向委託人提供為完成招標工作的諮詢服務;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4款提到的受託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接受了與本合同工程建設專案有關的投標諮詢業務;

(3)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7款提到的受託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洩露了與本合同工程相關的任何招標資料和情況;

(4)受託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受託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委託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受託人賠償委託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受託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受託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金額最高不應超過委託代理報酬的金額(扣除稅金)。

10.3 第三方違約。如果一方的違約被認定為是與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則應由合同雙方中有違約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擔全部違約責任,再由承擔違約責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

11、索賠

11.1 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的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11.2 委託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者發生應由委託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給受託人造成損失,受託人可按下列程式以書面形式向委託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後7天內,向委託人發出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2)委託人收到受託人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後,於7天內給予答覆,或要求受託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3)委託人在收到受託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7天內未予答覆,或未對受託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11.3 受託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者發生應由受託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委託人可按11.2款確定的時限和程式向受託人提出索賠。

12、爭議

12.1 委託人和受託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向有關部門或機構申請調解。 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合同變更、生效與終止

13、合同變更或解除

13.1 本合同簽訂後, 由於委託人原因,使得受託人不能持續履行招標代理業務時,委託人應及時通知受託人暫停招標代理業務。 當需要恢復招標代理業務時,應當在正式恢復前7天通知受託人。

若暫停時間超過六個月, 當需要恢復招標代理業務時,委託人應支付重新啟動該招標代理工作一定的補償費用,具體計算方法經雙方協商以補充協議確定。

13.2 本合同簽訂後,如因法律、行政法規發生變化或由於任何後續新頒佈的法律、行政法規導致服務所需的成本或時間發生改變,則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報酬和服務期限由雙方簽訂補充協議進行相應調整。

13.3 本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與對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未達成書面協議的,本合同依然有效。

13.4 因解除合同使當事人一方遭受損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對方的損失,賠償方法與金額由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

14、合同生效

14.1 除生效條件雙方在協議書中另有約定外,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15、合同終止

15.1 受託人完成委託人全部委託招標代理業務,且委託人或中標人支付了全部代理報酬(含附加服務的報酬)後本合同終止。

15.2 本合同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15.3 因不可抗力,致使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時,雙方應協商確定本合同繼續履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如果雙方不能就本合同繼續履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達成一致意見,本合同自行終止。除委託人應付給受託人已完成工作的報酬外,各自承擔相應的損失。

15.4 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委託人和受託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六、其他

16、合同的份數

16.1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委託人和受託人各執一份。副本根據雙方需要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17、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合同招標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合同通用條款未涉及的內容進行補充。

第二部分 專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和適用法律

2、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2.1 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

3.1 語言文字

本合同採用的文字為:                       。

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              。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4、委託人的義務

4.1 委託招標代理工作的具體範圍和內容:             。

4.2 委託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託人提供本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應具備的相關工程前期資料(如立項批准手續、規劃許可、報建證等)及資金落實情況資料的時間:                ;

(2)向受託人提供完成代理招標業務所需的全部資料的時間:       。

(3)向受託人提供保證招標工作順利完成的條件:            。

(4)指定的與受託人聯絡的人員

姓名:

職務:

職稱:

電話:

(5)需要與第三方協調的工作:            。

(6)應盡的其他義務:                。

5、受託人的義務

5.1 招標代理專案負責人姓名:     身份證號:

5.2 受託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組織招標工作的內容和時間:(按招標工作的程式寫明每項工作的具體內容和時間)      ;

(2)為招標人提供的為完成招標工作的相關諮詢服務:                     ;

(3)承擔招標代理業務過程中,應由受託人支付的費用:                    ;

(4)應盡的其他義務:            ;

6、委託人的權利

6.1 委託人擁有的權利:

(8)委託人擁有的其他權利:         ;

7、受託人的權利

7.1 受託人擁有的權利:

(7)受託人擁有的其他權利:         ;

三、委託代理報酬與收取

8、委託代理報酬

8.1 代理報酬的計算方法:                      ;

代理報酬的金額或收取比例:                      ;

代理報酬的幣種:               匯率:

代理報酬的支付方式:                         ;

代理報酬的支付時間:                         ;

9、委託代理報酬的收取

9.1 預付委託代理費用額度(比例):                     ;

9.3 逾期支付時,銀行貸款利率:                       ;

9.4 逾期支付時,應收取的利息:                       ;

四、違約、索賠和爭議

10、違約

10.1 本合同關於委託人違約的具體責任:

(1)委託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條款第4.2-(3)款的約定,向受託人提供保證招標工作順利完成的條件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2)委託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4.2-(6)款的約定, 向受託人支付委託代理報酬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3)雙方約定的委託人的其他違約責任:

10.2 本合同關於受託人違約的具體責任:

(1)受託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2-(2)款的約定,向委託人提供為完成招標工作的諮詢服務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2)受託人違反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4款的約定,接受了與本合同工程建設專案有關的投標諮詢業務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3)受託人違反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7款的約定,洩露了與本合同工程相關的任何不應洩露的招標資料和情況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4)雙方約定的受託人的其他違約責任:

12、爭議

12.1 雙方約定,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其他

16、合同份數

16.2 雙方約定合同副本      份,其中,委託人      份,受託人    份。

17、補充條款:

建築工程招標代理合同需要寫清委託人和建築工程情況,標明雙方的責任和權利,報酬的支付方式以及有爭議時的解決方法,這樣才能維護雙方的利益,實現共贏。當然,有時也會避免不了產生糾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寧夏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