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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通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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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通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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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方將 委託於乙方實行物業管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型別: 座落位置: 市 區 建築面積: 平方米;  第三條 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應對履行本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 委託管理事項  第四條 房屋建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管理、維修養護。  第五條 道路、排水管道等公用設施的使用管理和維修養護。  第六條 公用綠地、花木等的養護和管理。  第七條 公共環境衛生。包括公共場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  第八條 交通與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九條 維持公共秩序,巡視、門崗執勤。  第十條 管理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住使用者檔案與竣工驗收資料。  第十一條 協助社群組織開展社群文化娛樂活動。  第十二條 負責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收取下列費用;  1、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  2、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設施日常維修費;  3、停車費;  4、裝璜垃圾清運費。  第十三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施及裝置的維修、養護,在當事人提出委託時,乙方應接受委託併合理收費。  第十四條 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有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針對具體行為並根據情節輕重,採取批評、規勸、警告、制止等措施,並報有關執法部門處理。  第三章 委託管理期限  第十五條 委託管理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章 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 甲方權利義務  1、代表和維護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2、制定業主公約並監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公約。  3、審議乙方擬定的物業管理制度。  4、檢查監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5、審定乙方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和房屋及設施維修計劃。  6、按《____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向乙方提供物業用房,其租金用於物業管理。  7、協助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活動。  8、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不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應承擔違約責任,甲方協助做好協調和思想工作,幫助乙方催交。  第十七條 乙方權利義務  1、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制訂物業管理制度;  2、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法規、規章的行為,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3、按本合同 第十四條的約定,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4、可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業務,但不得將本物業和管理責任轉讓給 第三方;  5、負責編制房屋、附屬建築物、構築物、設施、裝置 、綠化帶的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和大中修方案,經雙方議定後由乙方組織實施;  6、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告知物業使用的有關規定,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告知有關限制條件,訂立書面約定,並負責監督;  7、負責編制物業管理年度管理計劃、資金使用計劃及決算報告;  8、每年 第一季度底,向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公佈上年度相關管理經費的使用情況;  9、對本物業的公用設施不得擅自佔用和改變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業內改、擴建或完善配套專案,須與甲方協商經甲方同意後報有關部門批准方可實施;  10、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必須向甲方移交全部經營性商業用房、管理用房及物業管理的全部檔案資料;  第五章 物業管理服務質量  第十八條 乙方按《____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等級參考標準》中“ 級服務等級標準”實現目標管理,具體詳見附件。  第六章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  1、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 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  2、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務費,按全額收取。  3、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逾期交納的,按下列方法處理: 從逾期之日起每天應按費用的千分之 一 交納滯納金。  第二十條 公共設施日常維修費 房屋的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公共場地的日常維修、養護費用由乙方按多層住宅每年每平方米 元收取,非住宅按每年每平方米 收取,並按照下列標準執行:日常小修、養護費用,從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設施日常維修費中承擔;大中修費用、更新費用,由乙方制定計劃,報甲方稽核,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第二十一條 車位使用費由乙方按照《________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停車收費辦法》和《住宅小區機動車地下停車收費標準》規定,由乙方向車位使用人收取,收入用於彌補物業管理成本。  第二十二條乙方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裝置、毗連部位的維修、養護及其它特約服務,由當事人按實發生的費用計付,收費標準須經甲方同意。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 第十六條的約定,使乙方未完成規定管理目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內解決,逾期未解決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二十四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 第五章的約定,未能達到約定的管理目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二十五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 第六章約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清退。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以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可以用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條 合同期滿後,乙方全部完成合同並且管理成績優秀,業主、物業使用人反映良好,甲、乙雙方可續訂合同。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合同有效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宜,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街道辦事處、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因房屋建築質量、裝置設施質量或安裝技術等原因,達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擔並作善後處理。產生質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門的鑑定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或報請南門街道辦事處、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合同期滿自然終止,雙方如續訂合同,應在合同期滿 三十 天前向對方提出書面意見。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 表 人(簽名): 代 表 人(簽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