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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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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狀

?原告:王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蘇省XXX市

被告:田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XX市

被告的法定監護人:田某某(被告的父親),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XX市

劉某某(被告的母親),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XX市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被告及被告法定監護人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 46073.9,扣除被告父親已支付4500元,尚需支付41573.9元(詳見清單)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及被告法定監護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XX月XX日晚上19時50分許,原告在XX附近的網咖上網。被告因與原告爭奪上網機位而發生口角,被告突然用一根一米左右的鋼管毆打原告致原告左臂受傷,後送至寧波市宗瑞醫院北侖區人民醫院救治。經醫生診斷為:左肱骨下段、外側髁骨骨折。後於2010年4月29日在該院做了“左肱骨下段骨折經尺骨鷹嘴截骨切開復位內固定術”,該傷情已被公安機關鑑定為輕傷,被告已涉嫌故意傷害罪,現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原告在北侖區人民醫院住院21天,造成醫藥費損失17986.90元。

2010年9月16日,經XX司法鑑定所鑑定,鑑定意見為:原告在傷後一段時間內日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護理,而且後期住院拆除內固定期間也需要他人護理,建議原告的護理時間為2個月;原告的左肘部骨折癒合後需要拆除內固定的後續醫療費為7000元;原告骨折及損失恢復需要一定的營養支援,建議傷後的營養期限為2個月,營養費用為1600元。

因為被告的侵權行為,原告共蒙受各類損失費用合計46073.9元(具體見賠償清單)。被告父親在支付了4500元后,未對原告的損失進行進一步賠償,實際應再支付賠償的金額為41573.9元。

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及被告的法定監護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多次找被告父親協商解決未果。

為此,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判如所請。

此致

XX人民法

具狀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