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非訴訟解答>調解談判律師解答>

交通事故當事人如何請求調解呢?

調解談判律師解答 閱讀(2.15W)

交通事故當事人如何請求調解呢?

當事人有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的,都不能走調解這條路。只有雙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才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書面提出調解申請,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在交通事故發生後,處理過程中下列情況不適用調解:

(1)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3)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4)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只要具備上述情形之一就不能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相關情況後,再把事故認定書交給當事人。

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調解採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時間應當提前公佈,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按照下列程式實施:

(一)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二)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三)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並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四)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五)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專案和標準計算。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六)確定賠償方式。

對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按公平、合理、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

達成協議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調解書,並送達各方當事人。該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方為生效,然後按照規定履行賠償。 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和損失情況; (二)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損害賠償的專案和數額; (四)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 (五)賠償方式和期限;(六)調解終結日期。

賠付款由當事人自行交接,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轉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轉交,並在調解書上附記。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的原因。

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天。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