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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經濟案子律師費怎麼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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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中經濟案子律師費怎麼收?

民事訴訟中經濟案子律師費怎麼收

民事經濟案件律師費不是法定的,律師收費考慮的因素是: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辦理法律事務所需律師人數和承辦律師的業務能力;

(四)委託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五)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六)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七)辦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二、民事經濟案件律師怎麼寫代理詞?

民事訴訟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當事人的委託,並指派我擔任本案當事人________的訴訟代理人,出庭參與訴訟活動。現就本案爭議事實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逐條寫明代理意見的具體內容)

以上,請合議庭依法公正判決。

訴訟代理人:(簽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民事訴訟的代理人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委託代理人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 授權委託書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可能有少部分民眾並沒有認識到,律師事務所不是福利性機構,也不是國家司法機構,律師事務所屬於營利性質的法人,所以,相應的收費標準都是律師事務所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的,法律不能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