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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案件管轄

工程施工合同 閱讀(1.46W)

施工合同案件管轄

施工合同案件管轄

甲、乙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合同爭議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並未違反當時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而且乙方擬提起的訴請系基於甲、乙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提出,故不屬於不動產糾紛,而應當屬於合同糾紛。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施工合同案件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之規定,故本案應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