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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用房如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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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用房如何強制執行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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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物業管理用房


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和業主委員會用房(以下合稱物業管理用房),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提供給物業管理企業使用;業主大會成立 後,無償提供給業主大會。產權屬全體業主所有。物業管理用房的具體標準為: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按照不低於該物業管理區域房屋總建築面積的0.2%提供。建 築面積5萬平方米及以下的,按照不低於建築面積100平方米提供。業主委員會用房,按照不低於建築面積30平方米提供。提供的物業管理用房應為地面以上的 獨用成套房屋,並具備水、電等基本使用功能。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預售許可證和房地產初始登記時,應提交物業管理用房配置的相關資料。經稽核符合以上條件的,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方可核發房屋預售許可證和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