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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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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內容

合同的有效與否決定著合同是否可以順利執行,無效合同是無法進行執行的。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無效是一種常見的無效的情況。那麼,為什麼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呢?我們如何對待這種情況呢?請看下文的相關知識。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行為人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根據我國2017年3月15日審議通過的最新《民法通則》中的明確規定,8-18週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但同時其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進行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何認定未成年人進行的民事活動是否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是審判實踐中常見的難題。

二、相關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第3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進行的民事活動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為並預見相應的行為後果,以及標的數額等方面認定。”判斷民事活動是否與行為人年齡、智力相適應,應採取實質判斷標準,即就個案,具體、切實地衡量法律制度企圖保護的法益,以行為是否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日常生活有密切關係,本人能否理解其行為的性質及後果,以及標的額大小來判斷,同時應當注意,立法的宗旨是要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權利,同時也要兼顧方便生活和保護交易安全。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合同應屬效力待定的合同還是無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簽訂後合同效力處於不確定的狀態,行為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追認使之生效,也可否認使之無效的合同。我們認為,將其認定為效力待定的合同更為適宜。雖然《民法通則》明文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但一概將此類行為認定無效並不利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保護,也有悖於盡量維持合同效力的民法精神。首先,《民法通則》制定於1986年,距今已有二十餘年,這段時間我國經濟狀況有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民法通則》的部分條文已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其中有的條文已經被《合同法》等部門法取代。其次,將此類合同認定為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提供一次選擇合同是否生效的機會,更有利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保護。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來講,當合同對其有利時,其可以選擇由法定代理人追認使合同有效,當合同對其不利時,其可以選擇由法定代理人否認使合同無效。而如果法律規定此類合同為無效合同,當合同有利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會面臨合同相對方隨時可能提出合同無效主張的不利局面,這不利於保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綜上所述,關於為什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這個問題,是因為他們不具備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的能力,因此不能認定為有效合同,所以,強迫他進行簽訂一些合同,實際上是非法的也是徒勞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漯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