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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店面租賃合同違約處罰包括什麼?

房屋租賃 閱讀(6.91K)

定期店面租賃合同違約處罰包括什麼?

一、定期店面租賃合同違約處罰包括什麼?

商鋪租賃合同未到期,房東違約的,承租方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確定如何處理:

1、可以要求房東繼續履行合同,即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賃期內繼續承租。

2、可以要求房東按租賃合同的約定來承擔違約責任。

3、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或造成的損失大於房東支付的違約金的,則可以要求房東賠償損失。

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承租方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來解決糾紛。

違約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當事人可以預先或事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和幅度,但這種約定不得顯失公平。違約金過高或低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的,法院可以依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降低或提高,以體現法律公平性的要求。

二、解除方式

行使行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有約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兩種形式:

(一)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認為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於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對此,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當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租賃合同內容

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簽訂的關於轉讓出租房屋的佔有權和使用權的協議。其內容是出租人將房屋交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約定的租金,並於約定期限屆滿或終止租約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給出租人。

房屋租賃合同按用途分為兩大類,居住用和商用。

簽訂居住用房屋租賃合同,以是否更適合居住為原則。

簽訂商用用房屋租賃合同,則以是否更適合辦公為原則。

如果在進行租房後也是需要簽訂租賃合同的,在租賃期間承租人也是需要按照合同中規定的內容去執行的,如果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未經允許就擅自將房屋進行轉租,或者是未經允許就擅自更改房屋的結構等情況後,因為承租人做出了違約行為出租人也是可以與之解除租賃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