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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房屋租賃協議書怎麼寫?

房屋租賃 閱讀(1.54W)

漳州市房屋租賃協議書怎麼寫?

一、漳州市房屋租賃協議書怎麼寫?

漳州市房屋租賃協議書要寫明租賃房屋的數量、用途、租賃起止日期和約定期限、房屋租金和支付期限、方式以及房屋的維修等內容。

《民法典》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租賃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二、漳州市房屋可以轉租嗎?

《民法典》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大家到漳州市上班會遇得到房屋租賃的問題,漳州市房屋租賃協議要按照《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合法簽訂。大家要通過正規渠道租房和簽訂合法合同來維護自身的權益。在房屋租賃過程中遇到的糾紛可以參照法律來解決。出門在外租房不容易,希望大家都能租到合適滿意的好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