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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安置房可以買賣是否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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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安置房可以買賣是否有依據

我國個別地區的農村有安置房,主要是因為新農村建設的工作也正在逐步的開展當中。可大家也知道農村這種集體土地上所修建的房子一般是不允許隨便的買賣的,不過還是有些在大城市拼搏的公民想要購買臨近城郊地區農村的安置房。那麼,農村安置房可以買賣是否有依據呢?

一、農村安置房可以買賣是否有依據?

農村的拆遷安置房從嚴格的意義上講,是安置拆遷人的,若其取得完整的財產所有權,可以出售。若沒有取得完整的財產所有權,則出售就不行的。

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專案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都市計畫、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安置房的轉讓交易需要在取得該安置房房產證後才可以進行,這時的過戶交易與一般的房屋沒有任何區別之處。安置的物件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徵拆遷房屋的農戶。隨著城市建設發展步伐的進一步加快,政府儘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斷滿足拆遷戶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二、安置房買賣的風險

第一、政策因素。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於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麼區別,屬於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第二、價格因素。

目前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由於從訂立安置協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價格不斷上漲,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遷戶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最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第三、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最大製造者。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定障礙。共有人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4項“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及第6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大多數地區農村的安置房是不可以買賣的,農戶本身當初所使用的土地就沒有給國家繳納任何稅費,所以發給農戶的安置房的土地性質肯定也是有國家優惠政策的,包含這種因素的安置房在買賣的時候都受到限制。所以建議大家最好不要購買農村的安置房,私下購買對自己來說法律風險就太大了。